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关于混淆类型的争议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关于混淆类型的争议,除上述混淆可能性的内容之外,司法实践对混淆可能性的类型还有一些争议,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商标权的扩张,主要涉及售前混淆、反向混淆、售后混淆的适用,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关于混淆类型的争议

随着适用这些混淆类型的商业场景愈发成熟和普遍,相关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愈发成熟,商标使用行为在法律政策上愈发受到重视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的适用是否应该更为谨慎?比如售前混淆的适用场景通常是互联网搜索领域,随着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走向规范化,消费者进行搜索的注意力和心理更成熟,消费者发生售前混淆的可能性降低;反向混淆也是如此对商标实际使用的重视和强调,可能会导致更多商标共存的空间,消费者在商标共存的格局中稍加注意可能即可做出商品来源区分,发生反向混淆的可能性也在降低,或者不能仅仅基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先注册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就认为存在反向混淆。比如浙江法院在MK案中提出了三个理由:第一,尊重在后商标使用人经持续、大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所形成的商业成果,被诉侵权标识中已经凝聚了其商业信誉和竞争优势;第二被告入驻中国时,涉案商标并未通过在先注册权人持续大量的使用,获得更强的对字母相同商标的排斥力和更大的市场空间。因此,涉案商标和被诉侵权标识具有在市场上共存的可能性;第三,充分尊重相关消费者已在客观上将商标区分开来的市场实际,如认定反向混淆成立,反而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识别成本的增加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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