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文件规定

  我国境内的公司是有很多类型的,其中就包括了国有独资公司,但是又区别于一般的公司,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文件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文件规定

  案例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文件规定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一、相关文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 号)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规定如下∶

  (三)维护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

  1.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2.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层逐步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根据企业产权结构、市场化程度等不同情况,有序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逐步扩大职业经理人队伍,有序实行市场化薪酬,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国有独资公司要积极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企业经理层成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开展出资人机构委派国有独资公司总会计师试点。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枸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对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相关案例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高任职限制】

  饶希安诉涂筱萍等侵权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现仍担任经济性质为国有资产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出任其他公司董事,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相关文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规定如下∶

  (四)发挥监督作用,完善问责机制。

  1.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要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2.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建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

  3.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权责边界,建立与治理主体履职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约失信的按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董事宽在经理层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经明。成员责任。执行董事和经理层成员未及时向董事会或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企业党组织成员履职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和职、渎职行为的,应按照党组织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必要的改革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对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议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检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材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业道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计计者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和文字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九条 监事主和专职事监事避原则不得在其机构统一列支。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第二十条 事展监督检工作用国家财政付监会 。

  第二十一条监事员不得接受企馈赠参加企业安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必须容并业的密。

  第二十三条监事员在监检成绩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事成员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现监事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的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文件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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