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一)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是受到法律严格规定和保护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一)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一)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一)

  案例17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5905号

  判决评析*

  【案例问题】

  手机电视作为手机的又一新功能,在为人们收看电视节目提供方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人们利用手机收看电视节目,除了高要拥有特定功能的手机和通讯网络支持外,还需要有电视节目的提供。在一些情况下,手机生产者将电视节目提供者的网站链接到用户的手机上,使手机用户通过链接可以收看电视节目。这种方式是否侵犯了电视节目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如果手机生产者并未从中收取任何费用,是否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而免责?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作出了明确阐述。

  【案情介绍】

  北京央视公众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众公司)是一家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以及互联网服务运营的专业化公司。2003年3月央视公众公司与中央电视台总编室签订了一份5年的《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在电信领域中的专有使用权合同》(以下简称《专有使用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央视公众公司取得中央电视台各频道、各栏目的电视节目在电信领域的排他专用权。

  2004年,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普达公司)研制出可以收看电视节目的“多普达535”手机。用户可以使用该手机收看包括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CCTV-4、CCTV-9频道在内的电视节目。多普达公司在宣传“多普达535”手机过程中,在其网站央视公众公司认为多普达公司在“多普达535”手机中设置将中央电视台三个频道的电视节目在其手机中播放、并且利用清闻联赫”栏目对其产品进行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和游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协亨公司作为“多普达535”的销售其售该型号手机的行为扩大了侵权结果,也应当承担连带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间的争议问题,法院主要从以下角度进 L关于央视公众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行了审理。

  多普达公司认为央视公众公司仅是排他性专有使用权人,在中央电视台未表示不起诉的情况下,原告不能独立提起诉讼,不具有诉讼海淀区法院认为,根据央视公众公司与中央电视台总编室《专主体资格。

  有体用权合同》的约定,中央电视台总编室将中央电视台所属各频道、各栏目的电视节目在电信领域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独家授予央视公众公司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中央电视台不得将中央电视台节相在电信领域的专有使用权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根据有关排他性使用权的法律原理,本案一般应由中央电视台与央视公众公司共同起诉侵权人,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中央电视台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总编室有权与央视公众公司签订该《专有使用权合同》,并明确表示就本案不起诉被告多普达公司,在此情况下,作为排他性专有使用权人的央视公众公司有权就侵犯排他性专有使用权一事单独起诉,

  原告作为权利人起诉主体适格。

  2于普达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惠普达公司认为“普达3”器可由用户输人网过接人网络,为方便用产,彭普达公司在网站上链接了中央电视台的网页,用户的手机可以通过该链接收看中央电视台的节目。多普达公司只是提供了链接服务,未从中收取费用。节目内容均来自中视网站而不是央视公众公司网站,不能认为是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海淀区法院认为多普达公司未经央视公众公司许可,以营利为日的,在其生产的“多普达535”手机中,并在其网站上为销售此款手机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侵犯了央视公众公司在电信领域对中央电视台节目的专有使用权,多普达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献等责任。

  3.关于协亨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协亨公司认为,其是从正规进货渠道购进该款手机,且是按照说明向顾客进行介绍,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

  海淀区法院认为协亨公司作为“多普达535”手机的销售商,根据该款手机的说明书等进行介绍和销售,其提供了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已尽合理的审查义务,仅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不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

  4.关于多普达公司是否侵犯了“新闻联播”的商标权问题央视公众公司在起诉中认为多普达公司和协亨公司擅自使用“新闻联播”商标对“多普达535”手机进行宣传构成商标侵权,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海淀区法院认为“新闻联播”的商标权人是中央电视台,对央视公众公司的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5.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海淀区法院认为央视公众公司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调查取证费共计50万元,亦证据不足,本院依据多普达公司侵权的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央视公众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海淀区法院判决:(1)多普达公司停止在其网站及“多达节目:(2)多普达公司在《中国广视明 手机中使用中央电视台的CCV新闻CCTV4

  史视公众公司期礼道歉:(3)多普达公司赔偿央视公众公司学资关5万元及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1000元;(4)协公司2的房可接收中央电视台的CTV新闻、CCTV-4、CCTV-9节多鲁达535”手机:(5)回央视公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海淀区法院判决后,多普达公司不服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美提起上诉。多普达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包括:(1)原审判决对证认定有误,认定事实不清:(2)视公众公司不具有独立起诉的资格;(3)原审判决对商标侵权一节的认定是正确的,但该认定肉决与对排他性使用权的认定在法理基础和法律适用上前后矛盾。在二市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节协议:(1)多普达公司删除与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链接选项,并向央视公众公司致歉。2)多普达公司自愿补偿央视公众公司多普达818手机部。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认定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毕竟情况复杂。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一)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相关推荐:

中外著作权法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案例(二)

中外著作权法之出版图书版权纠纷案例(一)

中外著作权法之出版图书版权纠纷案例(二)

标签: 中外著作权法 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

promt

预约专家 解答问题

手机号
问题描述

提交预约后,公司宝专家会尽快联系您并为您解答

t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