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描述性使用抗辩(一)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描述性使用抗辩,如何判断商标的描述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吗?其与商标的指示性使用之间是什么关系?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描述性使用抗辩(一)

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可见本款规定的是“正当使用抗辩”,包括被告在通用名称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以及在描述性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为了便于与“通用名称抗辩”“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相区分,本书采取“描述性使用抗辩”的称谓,仅仅是指与描述性标志相对应的概念,即第59条第1款中除“通用名称抗辩”之外的情形。

我国法律界在不同背景下对描述性使用抗辩给出不同“称谓”。孔祥俊先生在其著作中称为“法定的合理使用”或“描述性合理使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规范性意见中使用“正当使用抗辩”:审查正当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应从被告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等方面,结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还应考察注册商标以及被告使用标识的历史因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使用“正当使用抗辩”,其认为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已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虽然说法不同,但这些情形应该都是指在描述商品特点意义上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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