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一)

如何判断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是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吗?销售正品的过程中是否可以使用商标?是否销售正品的行为均不涉及侵犯商标权?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一)

一、基本含义

合理使用制度是一种平衡机制,是为了平衡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包含使用共有领域词汇的利益,也包含言论自由的利益等。指示性合理使用,就是基于言论自由的需要,虽然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但使用人不做这种使用,就无法向相关公众真实告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信息。如果不使用这个商标,就无法完成比较、评论、称呼或其他目的。”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认为,为了确立叙述性合理使用,被告必须:(1)如果不使用原告的商标,原告的产品或服务就无法区分出来;(2)被告仅仅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商标以表示原告的产品或服务;(3)被告的行为不会暗示赞助或背书关系。

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点明确了这一抗辩事由: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从以上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规则的目的可以看出,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必须”,是此项抗辩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判断因素。超出“必要”程度使用行为往往就会“滑入”到商标侵权的范畴。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经典例子是零配件销售商为了说明其商品或服务的对象。商品的经销商、零配件销售商或产品维修商、下游产品的制造商,通常用商标权人的商品指示自已零配件的适用对象、表明维修服务内容或者将带有商标权人商标的商品用于生产加工另一产品。他们对商标的使用也发挥了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是商标使用行为,但这种使用是为了必要地向消费者告知商品或服务的必要信息,如果不这么使用的话,就无法向消费者告知相关必要信息。这就是说,商标权最终还是要服务于商品流通的目的,不能成为商标流通的阻碍。问

题的关键在于,使用人是否依照通常的商业惯例、是否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该商标?换句话说,这种使用方式是否足以向消费者告知相关必要信息而又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这就需要在商标权保护与商品流通之间做出恰当微妙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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