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对使用含有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的不当使用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对使用含有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的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持有人,通常会将其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经核准成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后,权利人可基于商标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商标侵权行为,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条例的相关案例解析。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对使用含有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的不当使用

这里以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李某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

1.基本案情

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核准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607996号五常组合商标和第S789043号“五常大米”文字商标,两商标为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大米、大米制品。五常市大米协会制定的《“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管理、保护等进行了明确。其中,该管理规则第5条规定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五常市境内“C”字开口盆地以内,龙凤山水库或拉林河、溪浪河水系浇灌的水田。具体地域范围是:溪浪河、拉林河流域至红旗乡西城子村以东,苇沙河以西,磨盘山以北,硕大户山以南。第9条规定申请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五常市大米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第11条规定符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1.双方签订《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申请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3.申请领取证明商标标识;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此外,上述管理规则还对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申请程序、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被告商品外包装正面最上方中间位置突出标注有“五常”字样,该字样左侧标注有源京达及拼音和图形商标“五常”字样下方依次显示有“自然香生态米”“金虎长粒香”和老虎图案,包装底部显示有“黑龙江五常香米基地”和“金利兴盛公司”字样。

2.判决内容

李某同销售的涉案大米包装袋上标有“五常”字样,上述使用方式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因涉案大米产品与涉案五常组合商标和“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类商品,涉案大米包装上的“五常”字样与涉案两项注册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五常”字样相同,基于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涉案大米包装上的上述使用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与涉案两项证明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者存在特定联系,故涉案大米产品上使用的“五常”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对于李某同提出涉案大米产品上同时还使用了源京达汉字及英文组合商标以及“五常”系地名的辩称,一审法院认为,含有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的功能在于证明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特定区域及具有相应的品质特征。在相应证明商标被在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注册人即取得了对该商标的专用权。虽然“五常”属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的简称,但在五常市大米协会将含有该地理标志的标识在大米产品上注册为证明商标的情况下,任何能够标识某大米产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均应符合涉案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征得五常市大米协会的许可,否则,该证明商标将无法正常发挥其标识功能。

3.案件评析

地理标志的持有人,通常会将其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经核准成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后,权利人可基于商标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商标侵权行为。来自于相同产区的商家可以要求使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但同时,证明商标持有人会就产品的品质特征、申请程序、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规定。使用人一旦申请使用证明商标,则必须满足有关行业协会规定的质量要求。对于不符合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的使用人,未经许可在核定产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标权的责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来自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地域,有权向消费者表明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产区,其是否构成对地名的合理使用?这可能取决于被告的使用方式和意图。如果被告在包装袋上使用“来自五常市的大米”,这应该属于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如果被告使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字样,且被告提供的大米并不符合行业协会的质量、加工、包装等要求,基于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誉信赖功能的保护,可能更适合认定为商标侵权。本案中,你认为被告使用“五常”字样,是故意搭便车还是真实告知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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