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二)

通过上篇内容,我们已经知道了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禁令和损害赔偿,在一些案件中会涉及销毁侵权商品、消除影响,下面就和公司宝继续来看一下中国好声音案的判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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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内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唐德公司作为涉及Talpa公司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应有权提出包括本案申请在内的保全申请。二、被申请人灿星公司存在使用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中国好声音”和“TheVoiceofChina”名称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度,其被认定为电视文娱节目及其制作服务类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存在较大可能性。根据Talpa公司与相关公司就制作播出第1-4季“中国好声音”的授权协议的约定来看。 Talpa公司拥有有关“中国好声音”和“TheVoiceofChina”节目名称权益的可能性较大。综上,申请人在本案中存在胜诉可能。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显示“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将于2016年6月录制、7月播出,时间紧迫,而可以预见的是该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对申请人享有的权利造成损害,如不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对唐德公司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具有紧迫性。

四、本案保全申请仅涉及停止对包含“中国好声音”“TheVoice of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有关标识的使用,并不影响更名后节目的制作和播出,损失数额是可以预见的。而如不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其制作的“2016中国好声音”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一旦制作完成并公开播出,对唐德公司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因此进行诉前保全符合损害平衡性。五、没有证据表明本案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灿星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的争议焦点有四点:一是有关程序等问题,包括本案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超范围审理、是否进行了实体审理以及是否具有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等;二是唐德公司是否具有主张“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基础以及是否具有胜诉可能性;三是本案是否具有紧迫性、是否符合损害平衡性、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四是本案担保金额、形式是否适当以及是否可以适用反担保形式解除保全的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复议认为:一、关于程序问题。1.基于诉前保全行为的临时性、紧急性和程序性特点,由原合议庭继续进行复议审查并无不当;2.本案属于法院主管;3.本院对本具有管辖权;4本院的理并未超出唐德公司的请求范围;s.原裁定仅是基于现有证据作出了初步判断,这是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必要基础,并未是针对诉讼案件的实体审理;6.原裁定具有法律依据。

二、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唐德公司具有主张“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基础且具有胜诉可能性,被申请人有成立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三、本案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况紧急”情形,且复议申请人关于本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复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的担保形式和金额将最终导致其可能造成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因此对于复议申请人关于担保金额、形式不适当的主张不予支持。适用反担保将可能有违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目的,且反担保在行为保全中的适用也不符合相关法律原则,因此本案不宜适用因复议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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