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以及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文公司宝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合同法买受人的通知义务与支付价款义务及支付价款的地点等内容。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以案说法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设备,该设备保质期为8年,2006年3月17日乙公司收到该设备后没有进行检验。当设备运行到第3年的时候,乙公司发现该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不合格率一直展不下,经专门机构检验,发现该设备存在瑕疵。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经过3年没有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应当认为其默认该产品没有质量瑕疵,甲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在本家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产品的检验时间,因此乙公司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一般认为超过2年,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但本案中该产品有8年的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乙公司均有权提出质量异议,除非双方有特殊的约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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