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这里公司宝就以伯尔梅特BERMAD案为例来讲解商标法的相关案例,此案是近年来上海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查处的罚款金额最多的一起商标违法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2017年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 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通过刷漆改色的方式将阀体改造为绿色的数控电液阀,并把产品中的垫片取出,换成自行采购的垫片。当事人对外销售自行改装的仿冒绿色数控电液阀64台,含税销售额146.4275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剩余尚未销售的电液阀17台,违法经营额合计187.0838万元。

(二)判决内容

当事人未经伯尔梅特BERMAD商标注册人以色列伯尔梅特公司许可,擅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自改装冒充高价商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阀门产品17台,罚款561万元。

(三)案件评析

1982年我国首部《商标法》第39条就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时,除了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被侵权人损失之外,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1982年《商标法》第39条并没有明确罚款金额标准,此后1993年《商标法》及2001年《商标法》均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处以罚款,但是同样未规定罚款金额标准,直到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60条才规定了罚款标准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2019年《商标法》保留了前述规定。

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规范执法,统一执法标准,出台了和商标侵权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处罚标准,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5年12月发布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5年12月发布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7年11月发布的《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这些地方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在《商标法》规定的范围内针对不同情节不同程度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情形确立不同的罚款标准。

对比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标准和商标金标准以及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标准,可以发现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是十分严厉的。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原则为填补原则,在适用顺序上首先是被侵权人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适用侵权获益,侵权获益无法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最后适用法定赔偿。之前的《商标法》中并无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直到2013年《商标法》第63条第1款才加入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则将惩罚性赔偿的上限提高到最高可达五倍。而根据《商标法》第60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可处以非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并且,按照《知识产权刑案解释》第12条,违法经营额包括违法生产、销售的已售收入和未售的货值总额。对于违法所得的理解有不同观点,有的观点将其理解为获利,需要扣除成本;有的观点则将其理解为销售收入,但是无论如何,违法所得的数额应低于非法经营额。因此,单从商标侵权人需要承担的经济后果来看,行政处罚是最为严厉的。这样也有利于发挥震慑商标侵权,加强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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