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鹏集团诉讼商标权纠纷案例表示,近年来,东鹏集团公司发现佛山市诺可可艺术砖有限公司未经东鹏集团许可,擅自在腰线、花片等产品上使用"东鹏"商标图案,并以远低于东鹏集团同类产品的价格销售,严重侵犯了东鹏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并使东鹏公司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对于这类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法院如何进行判定呢?接下来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东鹏陶瓷集团在起诉书中称,该集团是"东鹏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品19类建筑砖瓦。
自2000年5月份以来,东鹏陶瓷公司瓷片销售额稳定增长,而与之配套销售的腰线、花片却大幅度减少,累计至11月份,销售额比过去减少了552.4万元,利润损失达220.96万元。
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实,佛山市诺可可艺术砖有限公司是由梁宝国等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但仅仅核准了名称,至今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东鹏公司"在起诉书中要求梁宝国等4人赔偿经济损失220.96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今年3月9日和4月11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辩称,他们从第三者取得带有原告商标的商品进行加工,加工产品没有推向市场,没有占领原告市场,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原告商标权利在产品售出后即用尽,被告为第三者加工对原告不构成侵权,反而使原告产品更加美化,扩大了原告的销售;被告生产的腰线和花片全部是委托加工,事实上没有对原告的商标造成侵权;至于有一小部分出售,是因为给被加工方加工剩余产品,应客户要求而售,满足一小部分来料加工和个人装修的需求。
佛山市中级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认证后,认定以下基本事实:1999年10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东鹏集团经佛山石湾华泰陶瓷有限公司受让并取得东鹏商标专用权。2000年8月,尚未核准注册的佛山市诺可可瓷砖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元兴装饰装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约定诺可可公司为元兴公司加工腰线、花片三个类别共 2000多箱,分批交货;同年11月元兴公司再次委托诺可可公司加工腰线三个类别共370箱。2000年8月,诺可可公司购买没有任何图案和花纹的东鹏瓷砖24690块。法院直言:误导消费者造成侵权。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东鹏集团依法受让东鹏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原告东鹏集团的瓷片加工成腰线、花片,收取加工费或直接出售,有利用东鹏瓷片加工腰线、花片的意图。被告利用和使用了原告的东鹏商标,让消费者误认为腰线、花片是原告东鹏集团生产的,误导消费者进行营利的意图十分明显,其行为给原告东鹏公司带来损害,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损失,因双方均未提供财务账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及被告生产的时间、生产规模、被控产品库存量、原被告双方同类产品销售价、利润等因素判决4名被告在判决发生效力后赔偿原告"东鹏"经济损失20万元,4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应立即停止加工、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佛山市石湾东鹏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东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腰线、花片,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梁某等4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原告东鹏集团的瓷片加工成腰线、花片出售,误导消费者进行营利,侵犯了"东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向"东鹏"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该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存费共32626元,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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