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信运营商信息公开的范围

为了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国内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从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公司宝小编就具体电信运营商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电信运营商信息公开范围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信运营商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各行政机关要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量大,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这是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但是,作为电信运营商管理部门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至今未对电信运营商的信息公开制定具体的办法。因此,我们综合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范围、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卫生部制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涉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公开办法以及电信运营商经营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对电信运营商信息公开范围进行探讨。我们认为,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电信运营商信息公开范围也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考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关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均包含以下特点:首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必须主动公开,如收费办法、反映单位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其次,涉及具体服务内容的信息必须主动公开,如业务办理、业务规则等信息。

因此,我们认为,电信运营商的下列信息应主动公开:

(1)机构职能类信息,具体包括公司简介、公司领导成员简历、组织机构主要职能和联系方式信息。

(2)电信产品资费类信息,我们认为电信产品资费是电信服务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予以主动公开。同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的规定,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资费透明度、建立资费方案公示制度,通过营业厅、代理代办点、网站等公布所有面向公众市场的在售资费方案。这是电信主管部门对电信运营商资费类信息公开的明文规定,电信运营商应依照该通告规定主动公开资费信息。

(3)服务支持类信息,服务支持类信息也是电信服务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应当主动予以公开。服务支持类信息主要包括营业厅位置、WLAN热点号码归属地查询、购买产品流程和手机售后服务信息等。

(4)电信产品及优惠资讯类信息,此类信息也是与用户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应当主动予以公开。具体包括各类电信产品介绍、促销活动介绍、优惠购机信息、抽奖活动信息以及优惠返还信息等。

(5)重大建设项目的信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及地方重大建设项目公示规定,电信运营商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应主动予以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项目申报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企业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7)其他信息,如电信运营商招标采购信息,人员招聘信息等,这类信息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2.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没有进一步细化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应公开的信息应具有以下要素:

(1)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联系到电信运营商,这应当是我们在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与服务密切相关的信息。企业的三公信息”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信息,与客户服务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不属于应公开的公共企业信息。

(2)应涉及申请人切身利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因此,如不是电信运营商的客户向电信运营商申请信息公开,电信运营商可认为该申请与其切身利益无关,可以不予公开,除非申请人能说明信息公开是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的需要”。

3.不予公开的范围

(1)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时规定,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对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是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首先,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都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主要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其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里所讲的不予公开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电信运营商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为其自身所有的商业秘密及电信运营商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对其他第三人承担保守他人商业秘密义务的商业信息。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电信运营商作为中央企业、其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而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对其他第三人承担保守他人商业秘密义务的商业信息主要是通过与其他战略合作商在合作的过程中所知悉的他人的商业信息,大多时候,这种保密义务都是通过合作合同进行约定的。

最后,电信运营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大量收集、使用涉及用户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如《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电信运营商特有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除了前述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之外,由于电信运营商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其本身与行政机关具有不同的属性,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拥有企业自主经营权,其活动应可被划分为属于法人本身的事务和属于对外的公共事务两大类型。属于法人本身事务领域中的事项(如处于保密期的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产品研究开发内容、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营销预案商业秘密;公司投资并购、重大资本运作、融资投资计划;未对外公开的重大决策、决议及重要会议的内容;员工人事档案及薪酬水平等人力资源信息;其他涉及公司重要经济利益、核心竞争力以及可能损坏公司良好形象的内部信息等信息),只要不受到公共性法律规范的制约,原则上属于自治范围(自主经营权)之内的事项,对社会不承担说明义务,因此,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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