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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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

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是世界各国商标法大多规定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救济措施,如《德国商标法》第 18条、《英国商标法》第15—19 条、美国《兰哈姆法》第36 条、《日本商标法》第36条第(二)款等的规定。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是排除侵害的重要措施,因为如果不销毁这些侵权商品和工具,这些侵权商品和工具就难免继续被使用而继续侵权。我国《商标法》第60 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商标纠纷解释》则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作出"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侵权商品和工具的概念应合理界定,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的适用也应确定合理的条件,适用过于严格达不到保护商标权的目的,而适用过于宽松的话则不仅可能对侵权人不公平,也可能导致过分浪费。总的说来,对侵权物品或者工具的销毁要达到制止进一步侵权行为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尽量避免浪费和损失。

就侵权商品的概念来说,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界定。《英国商标法》第17条对"侵权商品"进行了详细界定。其中,与一个注册商标有关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如果这些商品或其包装上带有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且(a)此标记在这些商品或其包装上的使用已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或(b)这些商品欲向英国进口,并且,在英国该标记在这些商品或其包装上的使用将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或(c)该标记已以一种侵犯该注册商标的方式使用于有关商品上。除"侵权商品"之外还界定了与其紧密相关的"侵权材料"。与一个注册商标有关的材料属"侵权材料",如果材料上带有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或具备下列之一:(a)该材料以侵犯该注册商标的形式用于商业文书的商品标签或商品包装、或用作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或(b)意欲这样使用,并且这种使用将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

从世界各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销毁侵权商品大部分都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德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了销毁请求权,该条规定,"商标或商业标志的所有人可以要求销毁由侵权人占有的或其财产中含有的非法标记的产品,除非可以以其他方式去掉该产品的侵权特征,并且在具体案件中,对于侵权者或所有权人,这种销毁是不适宜的。"这意味着并非判定侵权一律销毁侵权产品,如果能够去掉该产品的侵权特征且对于侵权者或者所有权人这种销毁是不适宜的,则并不销毁。再如《英国商标法》的规定,其第19条尽管允许发布销毁侵权商品的命令,但却施加了限定条件,即"法院应考虑在注册商标侵权的诉讼案中其他可获得的救济措施是否足够赔偿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并且保护他们的利益"。

对销毁的侵权工具来说,世界各国商标法大多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德国商标法》第18条将侵权工具限定为"作为侵权人财产并且用于或意图专用于或几乎专用于非法标记一项产品的器具"、《英国商标法》第17条将侵权工具命名为"侵权物品","侵权物品"也被限定为"专门设计或经改造用于制造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的物品"且"拥有、保管、或控制这些物品者,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这些物品已经或将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或材料"。我国商标法所加的限定条件是"专门",即是专门为侵犯商标权所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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