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商号及其法律保护模式

商标法关于商号及其法律保护模式,商号(Trade Name)是将一个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与另一个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区别开来的标志。商号是企业名称中自己独具的具有识别性的核心部分,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具体内容。

商标法关于商号及其法律保护模式

在我国法律中,企业名称是比商号出现频率更高的一个词。我国最早涉及法人人身权的法律《民法通则》第99 条所用的词语就是"名称权",而相关的的企业登记条例或办法所用的词语基本上都是"企业名称",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企业名称由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由于企业通常还有登记所属的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通常是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基本部分构成的。其中行政区划、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均属于通用称谓,可以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区别开来,但不能作为特定企业之间的区别标志,将特定企业区别开来的标志主要是商号或者字号。因此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在企业名称中,也只有商号才是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并专有使用的部分。

《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这表明商号应当受到保护,且是作为识别性工商业标志而受到保护的。我国法律规定的商号权取得体制是登记生效主义,即商号只有经过登记才可以使用,才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26条第(一)项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罚款。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同规模的企业分别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取得企业名称权,并从而对在后申请登记的相同或近似的商号产生一定的对抗效力。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先登记的商号仅可在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内、在与其登记注册行业相同或近似的行业范围内起到阻止相同或近似商号登记注册的效力。这就意味着商号的对抗效力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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