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疫情下企业与员工的自救方案

疫情面前,多地对企业推出了有温度的政策。近日,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山东省等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企业发展,尤其是为中小企业切实减负。



其中,灵活用工一词频频被提及。如,
 
1

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在做好企业服务方面提出,要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2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就2月10日延迟复工期满后相关问题出台举措,支持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放宽年度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许可条件,同时倡导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并允许企业统筹安排休息休假。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角度来看,最大的亮点是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灵活用工是什么?
 
灵活用工的本质是对社会零散、碎片化劳动力的充分利用。其概念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欧美,延续至今。
 
中国灵活用工的热潮兴起于2015年左右,2015-2020年间热度急骤上升。据网络数据显示,注册“灵活用工”商标的企业一共有120家:


2000年以前成立的有2家,

2001~2005年成立的有5家,
2006~2010年成立的有3家,
2011~2015年成立的有8家,
2016年~2020年成立激增到了69家。


       
宏观意义的灵活用工,是指除直接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外的其它所有用工形式,普遍应用的就是劳务派遣、岗位外包等:需求方将需求外包给灵活用工服务商(平台),平台再去寻找符合岗位要求的个人。
 
而狭义的灵活用工,主要是指受共享新经济形态影响下的那些非雇佣关系下的合作形式,比如自由职业者、个体合作等,这类合作不适用于《劳动法》,而是一种合作协议,个人与平台结算属于领取“服务费”或者“报酬”,而非“薪酬”,因为在法律意义上, 薪酬只能代指来自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稳定性报酬。
 




网约车司机、快递闪送小哥、网红主播、运输司机、街头调研等职业,都属于大概念的灵活用工,只是细化方案上不同,有的通过雇佣形式去解决,有的通过非雇佣的方式去解决。




 


近年来,灵活用工正走向明朗化。
 
从行业上看,互联网比起传统行业对灵活用工的接受度更高。这来源于互联网行业快速增长的业务压力;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同于传统行业长期形成的“自己员工自己管”的“老观念”,互联网对灵活用工有一种天然的“亲近感”。
 
显然,此次疫情是一种催化剂,极大推动中国传统行业向新业态转型,传统行业过去的组织形态和用工形态太单一了,大量员工处于待业状态,无法工作,而公司又要承担高额的房租、工资等,对企业而言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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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灵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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