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品牌侵权事情的发生,有很多企业对于商标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其中比较常见的商标保护方式就是进行商标注册,对于商标的管理有关部门是有制定很多相应的条例,今天公司宝小编就来和大家整理商标专用权以及服务商标的规定相关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新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
立法背景
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其取得、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就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法在第二次修正(2001年)前所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只限于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该列举式的规定显得烦琐而难以周全,并且将中国公民个人排除在注册商标申请人之外。如果与外国人可以注册而中国人不能注册这一事实相联系,则有失公平。因此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正(2001年)后,规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这一规定更有利于适应广泛的使用商标的需要,也消除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注册商标方面不公平的现象。中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都可以依法申请注册商标。2013年《商标法》修改,本条规定在原《商标法》第四条基础上主要作了部分结构调整和个别文字修改:一是将原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商品商标)、第二款(关于服务商标)合并表述,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二是将原第四条中的“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概括表述为“生产经营活动”,后者的包容性更强。
一、申请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途径
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如果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应当使自己已在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成为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作为其他组织,都应当依照法定商标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本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商标专用权,是保护其商标的有效方式。本法第三条还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为此,本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条规定中的“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及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公司。所谓“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二、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对象不同,但它们之间又有共同的性质,都属于商事活动的需要,有许多共同的法律关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从理论上也将服务作为一种商品,或者提供商品也包含着提供服务。当然在现代经济中,可以做出若干具体区分。而在商标法中虽然做出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区分,但它们可以有共同的规则。因此在商标法中规定,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这也就是从法律上表明,在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内,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在商标法中使用商标一词时,是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都包括在内的。因此,本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即本法对商品商标所作的所有规定,均对服务商标有效,不存在只适用于商品商标而不适用于服务商标的情况。例如,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也就是说,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服务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同样的推论也适用于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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