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每逢十年大修一次,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诞生于 1990 年 9月7日,自 1991年 6 月1日起施行,每隔一段时间该法就需要就行修改一次,时代呼唤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对现行《著作权法》做出调整和完善,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法的修订内容。
著作权法之每逢十年大修一次:
1992 年,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此前,我国由于没有著作权法,也没有加入任何国际版权公约,因此,中外双方互不承担保护对方作品版权的法律义务。1990年 10 月,哥伦比亚作家、《百年孤独》的作者、1982 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马尔克斯访华,看到书店销售他的作品,而自己根本不知情,当然也没有任何版税收益,所以他发誓,“我死后 150 年都不授权中国出版我的作品,尤其是《百年孤独》”。尽管马尔克斯的主张于法无据,但也反映了我国当时的版权保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多年后,随着我国版权保护情况的改善及作家对中国有了更多了解,作家还是授权了他的《百年孤独》等著作在中国出版。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十年后,2001年10月27日,为了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各知识产权专门法必须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衔接,同时也要回应新技术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幅度较大,亮点很多:将杂技、建筑作品列入法定作品类型,吸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款,首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重要权项,取消了出版权必须一年专有的限制.规定了教科书“法定许可”,设定了法定赔偿额和诉前禁令等。第一次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调整我国入世后版权的创作、运用、管理、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我国版权事业的发展。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第二个十年后,2010年2月26日,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次仅仅修改了“一条半”,即将第四条前半句“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修改为“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变成该条的后半句。同时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是《著作权法》颁布 30 年来最简单但又最纠结的一次修订。
2020 年是《著作权法》颁布 30 周年。30 年来,《著作权法》对规范、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版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也给版权的创作、传播、使用、管理、保护带来了很多新问题、新挑战,《著作权法》虽然经过两次修订,但很多条款依然相对滞后。时代呼唤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对现行《著作权法》做出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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