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成立公司、经营公司的时候是需要遵守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如果有违法等情况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这点大家是一定要清楚。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公司法之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接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 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者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
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售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预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公司的法律责任是根据不同情形的类型来承担的,比如说虚假出资情况严重的就要承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公司登记的后果。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之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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