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凸凹等六作家诉出版社侵权案给出版界敲响警钟

著作权法之凸凹等六作家诉出版社侵权案给出版界敲响警钟,2018 年 3 月,凸凹、裘山山、李迪、李培禹、梁鸿鹰、徐可等作家发现某出版社在其营利性公开出版物《全国优秀作文选·美文精粹》中擅自使用了六作家的版权作品 10 余篇,未依法支付酬,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著作权法之凸凹等六作家诉出版社侵权案给出版界敲响警钟

该出版物收录的多是知名作家已发表的作品,应该依法在版前征得作者同意,未经作者同意的出版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作家与该社交涉多次无果后,于8 月与该社对簿公堂,引发社会关注。六作家的维权行动得到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大力支持与帮助。

9月25日,法院认定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事实无异议,且没有按照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每篇被侵权作品赔偿 2500 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按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报刊之间转载、摘编属于“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转载稿酬标准为每千字100 元。找不到作者时,报刊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将转载稿酬、邮资以及转载情况交给稿酬转付法定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转载稿酬交给文著协后,报刊社即履行了法定的付酬义务,对应转付责任由文著协承担。

近年来,报刊转载付酬状况不容乐观。在全国1万多家报刊社中,文摘类报刊和有文摘类版面的报刊数以千计,但只有几十家主动依法向文著协交纳转载稿酬。这说明这项制度缺乏监督处罚机制,也缺乏对权利人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虽然此案中六作家胜诉获赔,该出版社也将拖欠多年的众多作者稿酬悉数交给文著协,但是双方为此支出的社会成本还是比较高的。有专家认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该从中看到行政管理和监管的缺位,应采取必要的行政监管和处罚措施,将《著作权法》赋予广大作者的报刊转载获酬权落到实处,让全社会,尤其是报刊社对法律产生敬畏心理,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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