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见与不见》著作权就在这里,著作权是典型的法定权利。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对作品享有专有权利的方式实现的。按照权利类型,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可以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因电影《非诚勿扰2》的热映,18行短诗《见与不见》广为流传,且作者被一度误传为17世纪著名诗人仓央嘉措。2007年5月15日,广东女作家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在自己的博客首发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2011年3月,她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内容包括该涉案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且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故以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为由,将该出版社和销售涉案图书的书店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因电影《非诚勿扰2》的热映,18行短诗《见与不见》广为流传,且作者被一度误传为17世纪著名诗人仓央嘉措。2007年5月15日,广东女作家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在自己的博客首发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2011年3月,她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内容包括该涉案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且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故以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为由,将该出版社和销售涉案图书的书店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作家博客上的个人图片、志等资料,谈笑靖是扎西拉姆·多多,而且有中信出版社在先出版的《当你途经我的盛放》一书作者署名及作者简介相互印证。根据原告与《读者)的邮件法院确认涉案博客为原告所有,并对博客作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法院认定,原告是《见与不见》的作者,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未给原告署名,在涉案图书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构成侵权。但法院认为,因《读者》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在先故涉案图书将该诗歌误认为仓央嘉措的作品有客观原因,涉案图书对涉案作品引用比例极小,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同时,书店被判停止销售涉案图书。法院未对原告的经济索赔以及道歉要求予以支持。
点评:该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是不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即原告是否对该诗歌享有著作权。博客、微博是近年兴起的作品发表和传播形式,博主独立创作发表的博文如果符合作品构成的要件,就应该对其博客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不论字数多与少,篇幅长与短。李开复、郑渊洁、六六都曾对媒体擅自使用微博原创作品的行为表达过不满。博客、微博、投稿往来电子邮件、收入博文的图书和发表博文的报刊均可构成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但是笔者对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经济赔偿主张不敢苟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庭调查表明,该出版社没有经过原告授权,没有为其署名,根本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即出版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图书,在法院认定侵权之后,应当稳据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判决出版社向原告进行经济赔偿《读者》署名错误在先,并不是出版社豁免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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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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