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棉棉诉谷歌胜诉:获赔5000元

著作权法之棉棉诉谷歌胜诉:获赔5000元,2009年下半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国内作家和出版社向谷歌数字图书馆维权,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当年年底,上海女作家棉棉委托律师宣布起诉谷歌中国公司,后追加美国谷歌公司为被告,由北京一中院审理。2012年7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著作权法之棉棉诉谷歌胜诉:获赔5000元

事件回放原告诉称,谷歌中国公司侵犯其作品《盐酸情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美国谷歌公司侵犯其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两被告应对上述全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媒体为《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日报》及涉案网站)。(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62462元(约合26万美元)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67787元(约合1万美元)。若无法认定两被告系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判令第一被告谷歌中国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62462元精神损害人民币7787元;第二被告美国谷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精神损害人民币60000元。(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合理支出人民币1500元。

2012年12月最后法院理认定,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中国为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行为实施地,以及涉案复制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准据法为中国的相应法律。法院最后认定,美国谷歌侵犯复制权结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字数、行业内的稿酬标准、美国谷歌的使用方式及主观恶意等因素,判决美国谷歌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点评: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案子。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毫无争议。但是,谷歌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显示摘要、有限预览等服务到底是什么行为?是否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心权?很多人看法不一。具体行为,应该从一本书在谷歌数字图、馆里的展示内容的多少进行分析,尤其是双方提交的证据。最法院认定侵犯著作权十七项权利中的复制权。该案再次证明制权是著作权人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笔者作为与谷歌谈判的中方主要代表,回顾当时的交锋,认为如果历史会重现,一定要调整谈判策略,适可而止。在坚决维护等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寻求合作共赢。当然,谷歌退出内地,因素很多,版权问题只能算其中一个不重要的因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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