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之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

看过该案其他内容的用户应该知道公司宝已经讲解了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基本案情以及相关法条和法院的判决理由,这一次公司宝将通过代理人来看看该案件的具体内容分析。

商标纠纷之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

【代理人评析】

1.关于金门酒厂的诉讼主体资格

金门酒厂取得金门股份公司的授权,有权对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作为本案的主体是适格的。商标权是财产权,并非人身权,其权利可以移转,金厦福公司认为不能通过授权取得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00年11月28日,金门股份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涉案商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高梁酒、蒸馏酒精饮料、果酒(含酒精)、清酒、威士忌酒、白兰地酒”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于2010年11月1日经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2012年12月25日,金门股份公司与金门酒厂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金门股份公司将该商标以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给金门酒厂在中国地域使用,许可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金门酒厂于2013年10月24日取得商标局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2013年5月15日,金门股份公司出具《声明书》明确金门股份公司已将包括本案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17个注册商标以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给金门酒厂使用,并声明凡中国大陆地区出现任何其他第三方侵犯金门股份公司上述17个注册商标权的任何侵权行为,金门酒厂均有权直接对与上述注册商标权有关的诉讼依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行提起诉讼。

2015年5月7日,金门股份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金门酒厂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侵犯金门股份公司知识产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的主体,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进行投诉、报案或提起民事诉讼等为保护金门股份公司知识产权必须或者适当的法律行动等。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因此,商标权属于财产权,并非人身权,其权利可以进行对外授权由第三方行使。金厦福公司认为不能通过授权获得商标权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金门酒厂取得注册商标权人金门股份公司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作为本案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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