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长,如何高效化解侵害商标权纠纷成为法院工作的热点和难点,接下来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代理人是怎么通过关于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相关内容来对该案件进行解析的。
【代理人评析】
2.关于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金厦福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同一高梁酒商品上使用的双龙图案,与涉案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侵害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涉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高梁酒等商品,而金厦福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也是高粱酒,二者在商品上属于同一种。
其次,金厦福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高梁酒上使用的双龙图案与金门股份公司的涉案商标标志构成近似。
所谓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与他人的商标近似,即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或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外观等方面与注册商标相近似,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在对是否构成近似进行确认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注重整体的近似,而不应过分强调局部的差异,因为通常侵权商品不会与被侵权商品摆在一起销售。
本案中,金门股份公司涉案商标的图案具备一定的显著性,且该商标为厦门市著名商标,与该商标相关的指定使用在“高梁酒”上的第3258995号“金门高粱酒”注册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通过二者的比对可以看出:两图形均为对称双龙图案,二者的龙身均向上,有腾云驾雾的动态之感,龙头和龙尾分别相对,龙纹相似龙形图案的整体外形基本相同龙头、龙爪、龙鳞、龙须等特征在龙形图案的整体中所占比例较小其细节不同属于局部细微变化,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消费者对两图案极容易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二者在标识上构成近似。
综上,应认定金厦福公司的双龙图案与金门股份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金厦福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高梁酒上使用与金门股份公司的涉案商标标识相近似的图案,其目的在于借助涉案商标的影响力,该行为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商品具有特定的联系。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的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金厦福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高粱酒上将与金门股份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金厦福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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