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注册商标的续展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注册商标的续展,《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该条例的相关案例。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注册商标的续展

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这里以七匹狼公司与商评委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

1.基本案情

七匹狼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注册第17079836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见下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等商品上。美商NBA产物公司于1996年8月23日申请注册第1126675号MINNESOTA TIMBER WOLVES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经审查于2007年11月14日初审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子、运动服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11月13日。

2016年2月18日,商标局针对诉争商标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七匹狼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7年3月1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30条规定所指的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决定:诉争商标在“婴儿全套衣;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判决内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志存在明显差异,二者并未构成《商标法》第30条所规定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对此认定错误,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商评委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11月13日,截至本案审理终结,仍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宽展期内,其注册尚未被注销。同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件评析

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制度,商标权人经过申请注册程序取得商标专用权,该专用权限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及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同时,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并不同于专利权或者著作权,法律已经规定了专利权和著作权不可变更的权利期限,而商标专用权可以通过延展注册而维持其权利的有效性。

《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即商标获准注册之日后的十年内其处于有效状态,在到期后可以向商标局通过交纳费用的形式申请进行续展,每次续展的期限为十年。

般而言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其商标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理续展手续但是《商标法》第40条第1款对于未能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的注册人又给予了6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商标注册人仍可以就其商标办理续展程序,若仍未办理的,该商标专用权则因到期而终止,商标注册人将不再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上述案例中,涉案引证商标有效期届满日为2017年11月13日,二审判决作出日为2017年11月30日,虽然在案证据并未证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经办理完成了续展程序,但是引证商标续展的宽限期应于2018年5月12日到期在此之前不能当然认定引证商标已经处于效力终止的状态,仍应将其视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予以审查,故此二审判决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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