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权的转让(二)

大家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应该也了解到商标是可以转让的,商标是企业的产品区别于他人产品的一种标识,企业享有专属权,也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权的转让案例的案件评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权的转让(二)

(三)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42条系关于注册商标转让的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商标注册人。商标局一旦核准商标转让,就意味着转让人对其转让的商标不再享有任何商标权利。

在商标转让行为中,转让人和受让人是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转让采取的是核准制而非备案制,所谓核准,即审核及批准之意。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文件进行审核,是法律赋予商标局的法定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在办理转让商标申请手续时,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等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转让、受让双方主体资格的加盖公章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商标局对上述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商标局对转让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商标局可以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本案中,在有案外人来函反映丝丽雅公司提供的转让材料涉嫌造假的情况下,商标局有理由怀疑丝丽雅公司提交的转让材料的真实性,商标局因此对转让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并要求丝丽雅公司提供相应补正材料,正是商标局履行其审核职能的体现。倘若商标局对于商标转让材料仅是简单地进行表面形式审查,对于真实性存疑的材料置若罔闻,将很可能放任虚假转让行为的发生,增加商标转让的争议,这亦与商标法设立商标转让核准制的意图相悖。

本案的商标转让申请发生在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之前,2002年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系沿用了《商标法》颁布之前的条款,这与《商标法》所规定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从实质上看并不相符,且仅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手续将增加虚假转让并损害原商标所有人权益的可能。2014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变更为“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这一修订将更有利于保障商标转让人在商标转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避免商标转让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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