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作权法之著作权保护期的案例(一)

  在我们申请下来著作权之后,在一定期限内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但是期限届满之时是需要作出处理的,否则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著作权保护期的案例(一)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著作权保护期的案例(一)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著作权保护期的案例(一)

  -欧共体法院第五法庭2002年第C360/00号初步裁定

  周和日

  评析*案例问题】

  由于欧共体各成员国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并不完全,因此,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这样的问题:某一成员国对另一成国作者作权的保护是适用本国法律规定的保护期,还是适用另一发员国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对此,欧共体法院在其初步裁定(Pre- lninary Ruling)中表示了明确的态度。

  【案情介绍】

  Giacomo Puccini为意大利籍作曲家,已经于1924年11月29日去世。本案的原告为the Land Hessen,其经营德国的国家大剧院。被告为G.Ricordi& Co. Buhnen- und MusikverlagGmbH,是德国一家出版音乐和戏曲作品的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出版公司),享有Giacomo Puccini的戏剧作品“La Boheme”的表演权。在1993年至1994年以及1994年至1995年的戏剧会演期,德国国家大剧院在Wiesbaden上演了一系列戏剧,其中包括Puccini的戏剧“La Boheme”。德国出版公司认为,the Land Hessen未获得其授权,因此向德国一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the Land Hessen 向欧共体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对于戏剧作品“La Boheme”的保护期限应当以意大利法律的规定为基准,保护期限应当为Giacomo Puccini死后56年,即截止到1980年12月31日,戏剧作品“La Boheme”已经进入公共领.EU Case C-360/00,Celex No. 600J0360.

  城因此,在此之后表演戏剧作品“LaBoheme”不再涉及投问题。被告则认为,鉴于《欧洲联盟条约》所确立的不得以国不而给予不同成员国国民歧视待遇的原则,对于GiacomoPuccin作的保护期限应当依照德国法的规定一直持续到GiacomoPuccini 天

  表演戏剧作品“La Boheme”应当得到自己的授权。 70年,即到1994年12月31日。因此,于1994年12月31日之期

  【法院判决】

  欧共体法院第五法庭于2002年6月6日作出初步裁定(Pvelimi nary Ruling):虽然在作者 Giacomo Puccini 死亡之前,该作者的国箱国--意大利尚未加人《欧洲联盟条约》,但是,《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所规定的非歧视原则(经修订之后,现在是第12条第1款)对该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仍然适用。如果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作者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少于对本国作者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则为《欧洲联盟条约》所禁止。

  【案例评析】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于《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所规定的非歧视原则的适用。详细而言,Puccini已经于1924年去世,而《欧洲联盟条约》直到1958年1月1日方在联邦德国和意大利共和国予以适用。也就是说,在作者作品的起源国和向之提出保护的国家加入《欧洲联盟条约》之前,作者已经死亡。在此种情况下,《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是否有适用的条件?如果《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能够予以适用,德国对于意大利的作者保护不是依照德国的法律,而是依照意大利的法律予以保护,并且意大利的法律对于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要短于德国,是否违背了《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的非歧视敬解决此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探讨:首先,跨国之服务、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否在《欧洲联盟的话用范围内。其次、成员国的作者在该国加人(欧鸿联盟》前去世、是否妨碍《欧洲联盟条约》对于其的适用。再次,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应当仅仅依照作者的国籍国法律进行。还是当考虑到著作权的权利主张者的国籍国法律。最后,《德国著作权义)所确立的对于德国本国人的作品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区对待的原则是否与《欧洲联盟条约》相违背。

  二、《欧洲联盟条约》的适用范围

  《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规定,不得以国籍的不同而对成员国的国民实施歧视待遇。此条确立了《欧洲联盟条约》对成员国法律协灞的重要原则,即非歧视原则。但是,此项原则是否同样适用于著作权或者邻接权领域,存在着争议。欧体法院1993年10月20日一个关于表演者权利的案例判决结束了这种争议。此案的案情为1983年,英国著名摇滚歌星菲尔科林斯在美国加利福尼州举办了一场音乐会。美国一家唱片公司未经许可录制了这场音乐会,并将录音带销往德国。由于美国版权法不保护表演者权,菲尔科林斯无法在美国获得保护。于是,他诉诸德国法院,但同样也失败了。虽然英国和德国均是《罗马公约》的缔约国,但该公约只要求成员国对发生在本国或者其他成员国的表演进行保护,便算是履行了国民待遇的义务。由于美国不是《罗马公约》的成员国,故德国法院没有义务保护菲尔科林斯在美国的表演。然而,《德国版权法》第125条(1)却规定:国国民无论其表演发生在何处,均受德国法律保护,这样德国国民便享有比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国民更高的保护。于是,此案的焦点便转向德国版权法律是否与《欧洲联盟条约》非歧视待遇原则有冲突。

  张旗坤等著:《欧盟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联盟条约)第6条规定所确立的非歧视原则是适用的。 最终,顾共体法院裁定:非歧视原则是共同体法律最重要的原则 同样适用于版权和邻接权领域。”由此可见,对于本案而言

  三、《欧洲联盟条约》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法的时间效力的重要方面。法的溯及力不仅涉及新法与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法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的实现。法的溯及力,亦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动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不翻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因为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行并对社会成员产生约束力。如果用新的法去规范原有的社会关系,则会使得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并且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无法可依”。由此可见。从总体上来讲,法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但是,此乃原则性规定,依照法的不同性质、立法目的以及当时社会的客观状况,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得一概而论。例如,就刑法而言,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就本案而言,成员国的作者在其国籍国加入《欧洲联盟条约)之前已经去世,《欧洲联盟条约》对于该作者是否仍然适用?此即涉及《欧洲联盟条约》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对于《欧洲联盟条约》是否具有溯及力、应当结合欧盟成立的目的、《欧洲联盟条约》的立法宗旨等综合考量。《欧洲联盟条约》规定:“决心把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推向一个新阶段;决心实现他们经济的强大和同步发展并依据本条约的规定建立一个包含一种单一及稳定的货币的经济

  张模坤等著:《政盟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放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

  体化相适应的政策:决心建立他们国家国民共同的公民身 一项包括最终构建共同防务政策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实打这种政策可能在一定时间后导致共同防御,从而增强欧洲的同一以便促进欧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及进步;决心继续在人民之问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联盟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一切决微立性,在本案中、如果认定《欧洲联盟条约》不具有溯及力,则《欧州联盟条约》只有在成员国加入之后,方得发生效力。换言之,《欧商联盟条约》仅对于自其生效以后才出现的作品进行保护、毋庸置疑,这将会使得《欧洲联盟条约》的协调作用远远向后推迟,这与立法者希望将欧洲共同体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推向一个新阶段的初衷是青道而驰的。由此可见,《欧洲联盟条约》应当具有溯及力,其适用与作者离世与否没有关联性。对于本案而言,虽然意大利籍作者 Puecini已经于1924年11月29日去世,而《欧洲联盟条约》直到1958年1月1日方在意大利共和国予以适用,但是,这并不妨碍(欧洲联盟条约》对于其作品的保护。虽然作者已逝,但其作品仍在,《欧洲联盟条约》应当对其进行保护。

  四、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还涉及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的问题,即对于著作权是应当仅仅依照作者国籍国的法律进行保护,还是同时应当考虑到著作权的权利主张者国家的法律规定。虽然对于G.Ricordi&Co. Buh- nen- und Musikverlag GmbH.如何获得Giacomo Puccini 戏剧“La Bohe- me”的表演权,在本案中没有进行交代,但是,对于G.Ricordi & Co.Buhnen-und Musikverlag GmbH. 享有戏剧“La Boheme”的表演权,双方当事人是不存在争议的。Giacomo Puccini 作为戏剧“La Boheme”的作者,其国新为意大利,而本案中著作权的主张者。 condi& Co Bubnen-und MusikverlagGmbH则为德国的出版音乐和曲作品的公司。如果对于戏剧“LaBoheme”的保护,仅仅考电者,则在适用相关法律的时候,应当仅仅依照作者的国籍国意大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保护。如果作品的作者与著作权的主张者为网人,则对于其作品进行保护而适用法律的时候仅仅考虑作者的国期无可厚非。但是,本案所涉及的问题相对复杂,作品的作者与著作权的主张者是不同的主体,并且国籍国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则不能仅简单地考虑作者的国籍国,同样对于著作权的主张者的国籍国亦应当予以参照。因此,在本案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则不能只是考虑适用意大利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同样应当考虑到德国有关著作权法律。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并不是完全一样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著作权保护期的案例(一)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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