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发展中,是可以面向社会募集股份的,而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到认股书的签订,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集股份认书的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第八十五条【集股份的认书】发起人向社会公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系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12号)对因认股人未缴纳股款后的另行募股,规定如下: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关于招股说明书可参见:2006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2006年修订)2006年12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2006年修订)2014年6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
第八十七条 【股票承销】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对证券的承销等,规定如下:
一、相关法律条文
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票可转换票债、依法取销
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件和信息被露资料进行市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第二十八条行人向不特定象证律规定应当证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人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人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九条选择销的证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第三十条公证券当行人签销销议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三十二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三十三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公司协商确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五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三十六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将股票发行情况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八条 【代收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
出其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收股款协议。
第八十九条【验资及创立大会的召开】发行股的股缴后必需
1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颜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载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份的殷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
第九十条【创立大会的职权】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
第九十一条 【不得任意抽回股本】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决权过半数通过。
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一、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对应价值作价出资。期满后收回土地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答复》([2009民二他字第5号),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可以用土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土地所有权,其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即年限,发起地使用权出资。
人将土地使用权出资实际是将土地使用权的某部分年限作价用于出资,发起人可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年限作价用于出资作为公司的资本。发起人将土地使用的分年限作价作为出资投人公司,在其他发起人同意且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时,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时发起人投人公司的资本数额应当是土地使用权该分年限作价的价值。
在该部分年限届至后,土地使用权在该部分年限内的价值已经为公司所享有和使用,且该部分价值也已经凝结为公司财产,发起人事实上无法抽回。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并未作价并用于出资,所以发起人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取回自己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发起人出资后再将原先出资的资本抽回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区别,不租认定为抽逃出资。发起人取回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后,公司的资本没有发生变动所以无须履行公示程序
本案中,应当查明作为股东的鞍山市人民政府在公司即鞍山一工设立时投入的5706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1710万元所对应的具体年限。如果该作价171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对应的出资年限就是10年,在10年期满后,鞍山市人民政府将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收回,不构成抽逃出资,也无需履行公示程序;反之,则鞍山市人民政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其应当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但以抽逃出资的价值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正在被执行的独资开答复如下:
办的企业能否追加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问题的复函》[(2002)执他字第2号].
一、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转让北海中川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的股权,收取受让人支付的对价款不属抽逃北海
司申请执行北海公司一案的被执行人
公司的注册资金,即不能以抽逃资金为由追加四川公司为广西城乡房地产开发北海公
二、四川公司转让北海公司股权的行为,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合法转让的行为。因该转让既不改变海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未造成北海公司资产的减少;且四州公司转让北海公司面获益的1000万元,是四川公司通过转让股权获得的对价款该对微款也不是四川公司在北海公司获得的投资权益或投资收益;至于四川公司与北限公司的共表融务报告等,并不表明四川公司对北海公司的债权债务有继受关系或者强任人格监用行为、因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四川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依
第九十二条【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似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限公司意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颜是者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认股书是需要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的。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集股份认书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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