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采取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一旦注册则推定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其不知情为由侵犯商标专用权。但是对于以恶意抢注的方式获得的商标权,是否应当为其提供保护?如果不应当如何寻找法律基础?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具体内容。
除《商标法》明确规定的抗辩类型之外,商标侵权及赔偿抗辩还可能有其他类型。这里介绍三种主要的抗辩类型。
(一)含义
《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由此可见,如果原告未能及时维权,被告可提出两年诉讼时效的抗辩;即便侵权行为仍在持续,被告还可提出限制损害赔偿金的抗辩。
有疑问的在于,《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知识产权专门法是否属于此处的“另有规定”?商标权属纠纷、停止侵害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澄清。
在美国法上,与时效抗辩相近的一个概念是懈怠抗辩。当权利人未能积极行使其权利时,懈怠抗辩就会产生,这源于“睡于权利之上者,将失权。的基本法理。被告在此类案件中应证明:请求人不合理的延迟提起诉讼;作为延迟的结果,被告遭受了损失。它通常发生在原告故意拖延诉讼、致使被告产生信赖进而扩大商业投资的情形。我国有法院认为如果因为权利人的懈怠导致信赖利益受损和证据受损,则权利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权利亦应受到限制。这是否源于懈怠抗辩?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诉,不应当允许提出懈怠抗辩。超过两年诉讼时效针对持续侵权行为的诉讼,上述司法解释认为可以限制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期间,这是否源于懈怠抗辩的法理?是否可以进一步理解为,针对非持续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则不应支持其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五粮液”案
本案涉及五粮液公司就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现摘取重庆高院的部分判决内容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第14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选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加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2010年12月7日,五粮液集团指派两名技术鉴定人员应邀参与了荣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雷某德经营的“法国皇家雨果酒庄”的执法行动,并于当日作出了相关酒品属假冒该公司五粮液牌、五粮春牌注册商标产品的《鉴定证明书》。根据以上事实,本院确认五粮液集团于2010年12月7日已经知道了雷某德的侵权事实。虽然五粮液集团和五粮液公司是两个不同独立的法人,但两者就涉案商标是独占使用许可关系,在许可人已经知道侵权事实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也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发生。一审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对雷某德行使民事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此起算的观点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虽然权利人未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但在诉讼时效起算的次日,重庆市荣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将该案移送重庆市荣昌县公安局。根据该《案件移送函》关于“本局于2010年12月7日依法对王某敏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该案王某敏、胡某等人 账勾成犯罪” 的表述,可以推定五粮液公司
据此合理信赖公安机关能够运用公权力保护其民事权利,与该公司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效果一样,即自此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中断之后,雷某德如主张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就有责任对五粮液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机关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雷某德未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2日作出(2011)荣法刑初字第00341号刑事判决,可以推定五粮液公司应当于2012年5月12日之后知道相关情况,该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诉,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王某敏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身份问题,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计算。综上,五粮液公司就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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