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等法定监护人是否有权查询未成年子女的通话清单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是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保护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内容),除因其他机关、检察院检查,或父母、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可以开拆、查阅相关内容;同时在实际情况中,未成年人使用的电话号码要么直接是以父母等法定监护人的名义登记,要么是由其法定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义代理办理。不管是哪种情况,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是可以查询未成年子女的通话清单内容,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监护人是否有权查询未成年子女通话

父母等法定监护人是否有权查询未成年子女的通话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由此可见,在我国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是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保护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内容),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仅限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这与《宪法》《邮政法》及《电信条例》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总则》对此调整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目前,我国电话用户已基本实现了实名登记,由于运营商均认为办理电话入户登记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是与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务中未成年人使用的电话号码要么直接是以父母等法定监护人的名义登记,要么是由其法定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义代理办理。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电话号码登记的使用人是监护人,实际上监护人是该号码的法定使用人,监护人理所当然有权查询该号码的通话清单。对于第二种情况,我们认为,通话清单虽然涉及号码使用人的大量隐私,但通话清单不是通信内容。既然办理电话入户登记是需要法定监护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查询和使用通话清单也应视为需要法定监护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监护人查询未成年人的通话清单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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