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苏州中院的“新百伦”案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苏州中院的“新百伦”案,司法实践中通常提及的一个标准是“司法部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但司法部门的规定通常比较弹性,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苏州中院的“新百伦”案

如《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9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一)苏州中院的“新百伦”案

新百伦公司提供了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购买侵权物品费用等支付凭证,共计875162.3元。本院认为公证费、翻译费、购买侵权物品费用属于调查取证必然支出的费用,应予全额支持。差旅费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的支出本院在参考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费收费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请求赔偿额、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在案件中付出的智力劳动等因素酌情确定。需特别强调的是,本案历经管辖权异议 宙、二审、禁令程序的进行及两次庭审,新百伦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本案诉讼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付出了诸多智力劳动,并详细撰写了16页的代理词,为本案的处理提供有益的智力支持,法院鼓励并肯定律师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发挥其积极、有益的推动作用,因此对于律师费的确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本院对新百伦公司主张的80万元律师费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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