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滑稽模仿的判例分析

当商标使用领域与图书期刊这些类型的商品不同的普通商品中,是否有适用滑稽模仿的余地呢?关于滑稽模仿的判例,大多涉及的商品属于与言论自由关系密切的图书期刊,这使得上诉人的胜利似乎理所应当,那么,是否应该有这么一种商业言论自由呢?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滑稽模仿判例

商标法关于滑稽模仿的判例分析

《商标法适用于被指控侵权文学滑稽模仿基本问题案例分析》中的案例背景,

我们审查地区法院根据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而签发的初步禁令。"当地区法院在颁发禁令时依赖明显错误的事实调查结果或者法律的错误时,可能会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我们从滑稽模仿是一种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艺术表现形式的命题开始。例如,最高法院曾认为,第一修正案禁止对因讽刺作品的出版而故意施加的精神痛苦提供救济,只要不能另外证明该出版包含错误宣告的"确实蓄意害人"的事实。同样,我们的判决都承认"第一修正案允许宽范围的滑稽模仿"。

同时,"商标保护也不仅仅因为涉嫌侵权使用与艺术表达的作品相关而丧失"。书籍"像其他实用产品一样在商业市场上销售,产生了政府对消费者欺诈危险进行某种调控的合法关注"。

在滑稽模仿的背景下,这两项政策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滑稽模仿的基石是模仿。例如,很难想象《时代》杂志的成功滑稽模仿不仿制《时代》红色边框商标。某滑稽模仿必定同时传达两种相互矛盾的信息:它是原作但又不是原作,相反是一种滑稽模仿。在只是前者而不是后者的情况下,它不仅是一种拙劣的滑稽模仿,而且也容易违反商标法,因为顾客将会产生混淆。

因此,地区法院面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实现艺术表达和防止消费者混淆这两种互相竞争的考虑之间的平衡。我们相信本案中的正确方法由我们在Rogers案中的裁决所预示,上诉人主要依赖那个判例。在那个案件中,我们考虑了女演员GingerLogers针对电影"舞国"(Ginger and Fred)的制片人和发行商的《兰哈姆法》质疑。这部电影不是关于Ginger Rogers的,而是关于两个意大利歌舞表演者的,她们在其表演中模仿了Ginger Rogers 和Fred Astaire的表演。Ginger Rogers 主张,她是电影的主体或者已经认可了它,而电影的片名产生了虚假印象。地区法院认为,片名绝对受针对《兰哈姆法》诉求的第一修正案保护。尽管Rogers案中本法院的分析在主要方面都与地区法院的案件有所不同,我们确认。我们注意到,"因为《兰哈姆法》在标题领域的范围的过度扩张可能损害第一修正案的价值观,我们必须狭义解释该法案以避免此类冲突",且继续认为,"该法案应解释为适用于文学作品的,只要避免消费者混淆的公共利益超过自由表达的公共利益"。

的确,尽管在《兰哈姆法》的情况下 Rogers案涉及一个和我们这里的问题非常不同的问题。如前所指明的,存在标题因可能被误解而是虚假的或至少是误导的诉求意味着Ginger Rogers是作品的主体或者说她已经认可。本案不是关于某标题是否是虚假广告的,而是关于作品的封面外观是否混淆性相似于一个更早的封面的商标元素。此外,本案中包含着滑稽模仿的附加元素。

被上诉人辩称,Rogers案的方法和本案并不相关,我们应该像地区法院法官那样仅仅适用Polaroid案的多因素分析法。被上诉人指出,Rogers案的规则并不保护"混淆性类似于其他标题的误导性标题",《兰哈姆法》的虚假广告禁止并不适用于和潜在作品具有某种文学相关性的标题,除非它们明显误导。由于被上诉人主张,Spy Notes封面是高度误导性的,并指出法官就是这样裁决的,被上诉人抓住了Rogers案中引用的语言作为其立场的证据,即该案不适用于这里。然而,其中的语言仅仅说,在标题被指控因混淆性类似于另一标题的情况下,标题不适用于《兰哈姆法》的虚假广告禁止,只要明显的误导并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像被上诉人声称的那样,"Rogers"案的观点与本案毫无关联。

我们认为,"Rogers"案的整体平衡方法以及它对涉及第一修正案价值时对"狭义"解释《兰哈姆法》的强调在本案中都是相关的。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确定《兰哈姆法》的恰当范围时,在表达性作品被指控侵犯商标时,衡量公众在自由表达中的利益和避免消费者混淆的公共利益是恰当的。而就像在Rogers案中一样,我们说,标题比普通商业产品的标签需要更多的保护元素,所以滑稽模仿比普通商业产品标签在这里需要保护更多元素。事实上,我们已经说过,在涉嫌侵犯版权的背景下,滑稽模仿"至少"有权想象原作,且能够做更多。

因此,我们认为Rogers案的平衡方法通常适用于《兰哈姆法》的针对艺术表达作品的诉讼主张,包括滑稽模仿的一个类别。这种方法考虑商标法的最终测试,即"有关货物的来源"的混淆可能性。同时,平衡方法允许给予诸如滑稽模仿作品以更大的自由度,在这种表达中商业利用他人的商标不是主要意图,在这种表达中有一种唤起被滑稽模仿的原始作品的需要。

为了在本案中应用Rogers案的方法,我们从解释避免消费者对Spy Notes混淆中的强烈的公共利益开始。在我们将其置于Rogers案中的时候,书的购买者"像购买一罐豌豆一样,拥有不为产品来源误导的权利"。但是,考虑到某种程度上更多油容忍的混淆风险,当商标所有人寻求禁止像滑稽模仿一样的艺术表达时,Sp Notes和Cliffs Notes之间混淆的风险程度不能超过滑稽模仿中根深蒂固的公共利益。换言之,我们不相信这种可能性,即普通谨慎的购买者会认为Spy Notes 实际上是被上诉人制作的研究指南,而不是Cliffs Notes的滑稽模仿。尽管地区法院基于Polaroid案的"八因素审查"而裁决Spy Notes封面与Clffs Notes封面存在很大的混淆可能性,那个决定是一个由本法院作为法律问题而审查的法律结论。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地区法院是错误的。这一结论是根据许多因素作出的。首先,地区法院明显认为这里的滑稽模仿为了被认可为滑稽模仿必须明显给原稿封面开一个笑话。我们不明白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确,某些滑稽模仿的封面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不像Spy Notes那样,包含有明显看得见的笑话。但滑稽模仿可能是复杂的,还可能是闹剧的;某文学作品是滑稽模仿,只要就整体上它在戏弄取笑它的对象。Spy Notes的确是这样,且有足够的理由断定,大多数消费者会意识到它是个滑稽模仿。例如,Spy Notes潜在的大部分观众与Cliffs Notes的观众是重叠的,即大学生或受过大学教育的成年人。如同Clfs Notes一样,Spy杂志在某些大学校园被广泛阅读,尽管可能出于不同的原因。因此,在标题中命为"Spy"的名、在Spy Notes的封面上印有"A Spy Book"的符号以及和使用预先包装营销设备上突出显示"Spy"的名字应该提醒购买者,Spy Notes是某种类型的滑稽模仿,或者至少它不是和Cliffs Notes相同的产品。

此外,尽管Spy Notes的封面的确让人联想起Cliff Notes 的封面,但这两个封面庄许多方面有所不同。除了在以下各段所列的差异之外,这些差异显示Spy Notes是Cliff Notes的滑稽模仿,Spy Notes的封面包含红色、蓝色和白色,这些颜色并未出现在Cliff Notes的封面上。不仅如此,Spy Notes的封面显示了一幅纽约城的黏土雕塑,而不是一个光秃秃的Clf黏土雕塑。此外,Spy Notes封面上的报价大约是Clifs Notes出售价格的两倍,上诉人计划通过预包装的10份副本占主要市场,醒目地突出Spy的名字。

此外,一本Cliff Notes书籍是不太可能被冲动性地购买的。一个Cliffs Notes的潜在读者为研究指南而去书店时,很可能在头脑中已经有了某个特定的书。而且,即使消费者的确是去商店寻找Spy Notes中缩写的三本书中的任何一本Cliffs Notes的总结,购买者也将无法找到。被上诉人并没有为这些小说制作Cliffs Notes,也没有计划这样做。也可能有少数被分配了读这些小说的作业的买家购买了滑稽模仿书,却认为它是一种正规书.是由Cliffs Notes制作的。鉴于自由表达的公共利益,轻微的风险是应该冒的,应允许滑稽模仿出售。同样,可以想象的是,虽然不大可能,一些购买者可能错误地认为Cliffs Notes自己制作的滑稽模仿,但小几率并未合理化该禁令。不存在滑稽模仿封面必须带有不是由滑稽模仿的对象制造的弃权声明的条件,我们在《兰哈姆法》中也不应该找到这样一个条件。

标签"A Satire"在 Spy Notes封面上被突出使用了五次(背面使用了四次)。被上诉人在口头辩论中承认,为此目的,"讽刺"和"滑稽模仿"是相同的。此外,预先包装将成为大多数书籍的主要促销手段,尽管不是所有的书店,带有传奇的故事"对生来的独立创作者的令人惊讶的滑稽模仿"(后者是Spy杂志编辑授权的非常受欢迎的书)。这些措施将警示大多数消费者,Spy Notes事实上是滑稽模仿。此外,即使对那些少数读者可能会稍微因封面产生混淆,最可能的反应将是打开这本书。标题页和版权声明页面都表明,这本书是 Spy杂志的编辑和上诉人写作出版的。国家版权声明页,"Spy Notes 是Clf Notes的滑稽模仿作品"。此外,读者会遇到the Spy Novel-0-Matic小说写作工具,这是一个在进行中的不严肃的警示。

最后,除了少数例外,大部分Cliff Notes是传统的"极好的书"的总结,而不是当代艺术作品或者那些非主流。如上所指出的,Spy的编辑肯定认为,这三部小说明显不是前一类,而购买者将意识到使Cliff Notes总结了他们的幽默感。此外,书Spy Notes总的特点是闲暇的、精简的散文和不复杂的情节。凝结了它们的思想的根本就是某种滑稽模仿。因此,消费者可能最初就会注意到是Spy Notes而不是Cliffs Notes。

总之,我们认为,地区法院在总结其面前的记录而得出存在很强的混淆可能性时犯了一个法律问题错误。地区法院作出的初步禁令是错误的,由于没有支持《兰哈姆法》诉讼主张成功的可能性。我们很清楚,该法院承认初步禁令的替代测试——例如,"占优势的足够严重的问题……和决定性地向请求初步禁令救济的当事人倾斜的艰难的平衡"。但是,我们毫不怀疑,根据这个标准,被上诉人的案件不会成功,因为艰难的平衡并不"决定性地朝"被上诉人倾斜。

结论

我们得出结论是,Spy Notes封面属滑稽模仿,虽然它必定让人想起了原来Cliffs Notes的封面且最大限度地使用某些相同的颜色和Cliffs Notes的封面设计方面,但却仅仅产生极低的消费者混淆风险,消费者混淆风险已经为表达自由的公共利益所超过。地区法院的不合理裁定强加给滑稽模仿文学作品的封面严厉的初步禁令救济。因此,根据以上原因,我们撤销对上诉人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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