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合理使用权

著作权法之合理使用权,这也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引起各方注视,《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有12种,如为报时事乐在报纸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媒体刑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练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著作权法之合理使用权

很多媒体仅仅注意到“合理使用”的好处是可以不经著作权入许可,不用支付报酬,但是往往忽略了“合理使用”的条件:第一载范围仅限于政治、经济、宗教类时事性文章;第二,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第三,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第四、作者刑发禁止性声明的,不得转载;第五,必须是已发表作品。否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回题的解释)(2002)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责任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实践中,什么是政治、经济、宗教类时事性文章,报社媒体很难把握。因此,媒体在转载时事新闻方面,比较难规范。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很多报纸标明“综合新华社报道”“本报综合报道”等,甚至还在综合他人报道后署上本报记者的名字,都属于不规范的“合理使用”之列,有役权嫌疑。

问题三“法定许可”转散作品问题多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规定的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问题,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入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转载或者作为义通见村们,但应当按照规定向报酬”。报门猪此"伙用石付酬”,这是对作种限制,其对处走力义搁免报刊,随之出现了伤者年文摘入文摘报》这样的文摘类畅销报刊著作权集体管理杂例?弟四十七条的规定,报刊社应业法成到的作者稿的父给中国又子者作权协会,文著协是向举转付报刊转载和教杆书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的唯一均。据文著协统计,现在全围有近十家文摘类报刊,有文楠米的报刊更是不胜枚举,但是间文者协交纳报刊转载稿费的报仅200多家,不足全国10000万家报刊的五十分之一。一方报刊利用“法定许可"节省了大量时间和经费,自身发展壮大,本国家规定的干学50兀的转载稿酬标准都不愿意执行:另一方而作者收不到转载稿酬,怨声载道。在这200家报刊中,能够按戬使用后两个月的法定期限支付转载稿酬的也不多。

不给作者署名,不注明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随意修改文章标题和内容等现象在文摘类报刊中非常普遍。有的作者在发表文章时明确标示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转载刊登”的禁止性声明,但依然有报刊进行转载、摘编。很多报社员工错误地理解报刊“法定许可”的范围。几年前,某晚报曾因为未经作家迟子建授权,擅自连载了她的散文集图书,并且对很多篇散文的标题进行了修改,而向作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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