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集体管理或可破解网络免费转载难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八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两种“网络法定许可”,也有“避风港”原则,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除此而外,报网之间不能随便转载。实践中,有些报网之间有合作协议,通过置换、互换付费等形式,使用对方资源。但是,大多数报网之间没有协议,也未取得对方授权,造成大量的报网之间免费转载。报网之间互相抱怨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报纸和网络媒体的版权意识淡薄,法律制度落后。从中国网络发展20年的实践来看,报网之周转裁、发作品片段、小的文字作品,已经非普遍(除州声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大家都在违法,全民都在侵权”。如梁严落按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而追究每个人、每家报网的虔权责任,这是不现实的。根据文著协多年的调查.无论是传统按社,还是网络新媒体,大家关注的不是“许可权”而是获得报酬权,仪及署名权、标明作者、作品名称和出处等权利。为此文著协经过调研和问卷后曾经向国家版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格“传统媒体与数字网络之间转载作品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纳入“法定许可”范畴的建议。
有鉴于此如何解决报网之间免费无序转载乱象?如何规范报网转载秩序,维护各自的利益?笔者认为,由文著协出面与中国报业协会、中国产业报协会、中国晚报协会、中国报纸副刊研究会、财经媒体俱乐部、中国记协等行业协会或群团组织,共同协商制定报网转载规范和转载付酬标准,是解决这一乱象的现实选择。报网之间免费、无序转载不是法治社会的特征。大家都在浑水摸鱼,各自都是受害者。
2012年6月,包括新华社、美联社、英国广播公司、纽约时报公司、俄塔社、共同社、新闻集团、汤森路透、半岛电视台和时代华纳广播集团在内的世界主要媒体,达成了《世界媒体峰会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这是世界主要媒体发出的加强媒体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国际公约。
公约所倡导的保护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知识产权,引用他人的媒体成果时指明来源,尊重媒体成果的完整权,不对其进行歪曲和篡改,就是著作权范畴。公约还呼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加强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保护媒体成果原创者的正当权益。加强对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议题的关注,在唤起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做出努力”。这一公的对国内媒体也具有重要的先导作用。面对数字化与信息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传统报业要张版权资产的保护和版权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升其运用、第三次修订工作,实现新环境下的跨越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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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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