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平台发展与版权治理(一)

自2009年以来,文著协直面谷歌数字图书馆、苹果网上应商店、百度文库、中国知网等平台展开维权行动,在国内外产生食好反响。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社会高度关注众多网络文学作者与网络文学平台的纷争,文著协协助有关全国政协委员进行调研,指导网络文学作者对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进行问卷调查,理性发声,依法维权。“黑洞照片”事件反映了版权交易平台的规范运作与版权治理问题,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著作权法之平台发展与版权治理(一)

平台与作者平等互利是网络文学健康发展之基础

2020年5月初,阅文集团与网文作者因格式合同、网文免费政策等争议,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众多网文作者甚至自发呼吁发起“五五断更节”,引发了业界对于相关著作权合同问题的热议。

平台与作者非雇佣或委托关系,双方合同属著作权转让合同

从部分网络作家爆料的信息以及5月6日阅文集团与作家共同召开恳谈会的情况来看,即使网文平台在与作者的合同中有“聘请”字眼,他们之间建立的也不是劳务关系、委托关系,而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主要受《著作权法》约束。

《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合同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两种类型。中国网络文学的产生及20年来的发展都依靠民营资本的力量,平台往往通过与网文作者签署一个“大合同”,取得“会籍”,来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个合同应该属于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同时规权利种类,转让条件(如价金对价版税或分成条件)交付转定了必备务款。一份有效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含转让的机金的时间和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与此同条款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合与作者签订的著作权归属署名方式、运营以及收益分成售台总划》)、《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语言表述合法规范,符合行业惯例和公序良俗。否则,容易影响整个合同和部分条款的法律效力,更会产生版权纠纷。

在平台与网文作者已经通过“大合同”或“总合同”建立了合作关系的前提下,可以就具体活动、具体创作项目等向网文作者发出要约邀请或委托具体的网文作者创作具体的作品、完成具体的项目,并提供创作要求、创作思路、资金、技术等基础条件。如果网文作者愿意承担或参与,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签署委托合同,或以合法的形式予以承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可以通过委托合同约定归平台(即委托人),并且平台为此支付价金。合同未作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创作者、网文作者)。从双方争议的情况来看,这次讨论的焦点是平台与所有网文作者的“大合同”。

笔者认为,即使阅文集团对于及时更新内容的签约网文作者支付所谓的“签到奖”,也只是一种鼓励措施,并不能改变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大合同”中因为有“聘请”之类的措辞,双方因此就成了“雇佣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这只是阅文集团单方面对法律术语、双方关系的解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法律的解释权只归立法者所有。这一点,在5月6日召开恳谈会后,阅文集团官方

合同中采用*聘请’这样的字眼系不当表述”代表也承认“作家与阅文平台是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分同应符合公平原则,体现网文作者真实意愿中国网络文学的是完全市场化业运营本历上来说,网平台拥有资金、技术和市场化运营等方面线梦,这是任何一位网文作者个体所不具备的,而这也是中国网感文学迅猛发展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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