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作权法之著作权保护期的案例(二)

  我们在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时候,肯定是会需要进行著作权申请注册的,而这也是在法律上确定著作权归属的程序。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著作权保护期的案例(二)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著作权保护期的案例(二)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著作权保护期的案例(二)

  五、关于《德国著作权法》是否与《欧洲联盟条约相背的问《德国著作权法》所确立的对于德国本国人的作品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区别对待的原则是否与《欧洲联盟条约》相违背?所谓非歧视原则,是指不得以国籍的不同而对成员国的国民实施歧视待遇。换句话来讲,即各成员国的国民所受到的待遇不得因其国籍不同而存有差异。《欧洲联盟条约》所规定的非歧视原则是与其宗旨“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以及“通过实行共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相一致的。《欧洲联盟条约》最终的目的是“趋同”,因此,在对待各成员国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各成员国国民纠纷的过程中,所坚持的同样是“趋同”的准则,而非给予不同的成员国国民不同的待遇。一旦由于成员国国民国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则是与一体化的进程。

  《欧洲联盟条约》的宗旨背道而驰的,会妨碍《欧洲联盟条约》在各成员国的适用,不利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协同发展,最终将会阻碍欧盟反观水案,《德国著作权法》对于本国作者的作品利外国人的作的保护是区别对待的规定,显然是以国籍为标准进行区分的。但(德国考作权法》第120条(德国国民欧盟其他员的国民及欧洲经济区协定的缔约国国民)第2款规定:“下列人与德国国拥有平等地位……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者欧洲经济区协定其他纺约国的国民。。换句话来讲,无论其是哪国国民,只要是成员国国民,则等同于《德国著作权法》中的本国人。由此可见,其与《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所规定的非歧视原则是相一致的。而(伯尔尼公约》第7条(8)规定,作品的保护期限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除非该国法律有例外规定,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作品起源国规定的期限规定的有关法律进行保护。该规定在对待作品的保护问题上采用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与作品的起源国不同的情况下,作出了例外规定,这是因为国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本案中,戏剧作品“La Boheme”是在德国提出保护要求的,但其起源国却是意大利,而意大利又是欧盟成员国。因此,《德国著作权法》对于该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与德国作品的保护期限相同的。因此,《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欧洲联盟条约》。对于戏剧作品“LaBoheme”的保护期限应当为《德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70年。

  六、本案的启示

  当今世界,欧盟可谓是颇具发言权的超国家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我国与欧盟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在经济交往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加大。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企业不了解欧盟有关的法律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授夺的案件时有发生。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于欧盟的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流理美知识产权的成文法律,但是在此阶段,欧共体法院作出了- 欧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大致经过了两个阶段。第龙制区部物的网间、对欧其体知识产权进体的,部与健全发排 从20世纪60年代初至1988年。虽然在这一阶段欧共体没有任经重的作用。对于欧盟而言(当时为欧共体)第一个具有成文主力的知识产权法津文件是1988年出台的第一号商标协调指令。指令的出台为界线,欧共体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第二个款以段。第二阶段为1988年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在这一融段,其颁布了大量指令、条例以及绿皮书。在程序法方面,以统成员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的救济措施和程序为目的。2003年,一名欧盟通过了《关于统一欧盟内部各成员国知识产权执法的建议》但该指令没有明确说明其所包括的范围,给各国与本国法律的衔接带来障碍。欧盟委员会在随后发表的简短声明中明确了将于2006年4月30日实施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所涵盖的范围。至少以下权利涵盖在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的范围之内:著作权、著作权邻接权、数据库特权、半导体布图设计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地理标志

  实用新型、植物品种多样化权、商号(即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在本案中,既涉及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也涉及欧盟的立法及国际条约。对于法律适用,主要是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与欧盟的立法之间的差异如何解决。如果立法的内容相同,则不论依照哪一部法处理皆不会产生任何问题。但是,这仅仅是我们的主观愿望,成员国的国内法与国内法之间、成员国的国内法与欧盟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之间、欧盟的立法与国际条约之间均会存有差异。因此,在处理相关案在经清案件事实的基础!,特别是在案件事实十分清有事人对于案情都没有异议的时候。法律适用则显得无为重系终的结果。纵观本案,案件事实一目了然,并且双方当都都育咨自的立法。但是,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各为使成提国的知识产权国内法趋于一致的立法措施;所谓郑识产权法 ,是指欧共体根据条约的授权制定适用于所有欧共体成员国

  热死一的知识产权法律。由于目前欧共体尚缺少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因此,主要依靠欧共体法院在个案中行使《欧洲联盟条约》斯厨子的“初步裁定”对条约适用作出司法解释。以协调各国知识权保护下局部利益与欧共体法律的冲突。。本案即为欧共体法院在个案中行使“初步裁定”的实例。在成员国的法律与欧共体法律存有差异的情况下,欧共体法院通过行使“初步裁定”予以解决。

  本案的裁定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目前,在我国还存在着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所谓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倒或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对于我国的法律适用而言,随着香港和澳门的相继回归,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现阶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存在四个法域,即中国大陆、中国四个法域的立法内容有所不同,一旦发生的案件涉及其中的两香港、中国澳门以及中国台湾。

  在经清案件事实的基础!,特别是在案件事实十分清有事人对于案情都没有异议的时候。法律适用则显得无为重系终的结果。纵观本案,案件事实一目了然,并且双方当都都育咨自的立法。但是,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各

  为使成提国的知识产权国内法趋于一致的立法措施;所谓郑识产权法 ,是指欧共体根据条约的授权制定适用于所有欧共体成员国

  热死一的知识产权法律。由于目前欧共体尚缺少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因此,主要依靠欧共体法院在个案中行使《欧洲联盟条约》斯厨子的“初步裁定”对条约适用作出司法解释。以协调各国知识权保护下局部利益与欧共体法律的冲突。。本案即为欧共体法院在个案中行使“初步裁定”的实例。在成员国的法律与欧共体法律存有差异的情况下,欧共体法院通过行使“初步裁定”予以解决。

  本案的裁定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目前,在我国还存在着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所谓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倒或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对于我国的法律适用而言,随着香港和澳门的相继回归,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现阶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存在四个法域,即中国大陆、中国四个法域的立法内容有所不同,一旦发生的案件涉及其中的两香港、中国澳门以及中国台湾。子三个甚至两个法成,显而易见会出现不同法域之间的注你中街题。在调型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中,以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注要的方法。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解决:(1)通过立法途径笔赫商基门区际法律协议。关于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途径、陆学考提由以下解决方法:一是统一实体法的途径;二是订立冲实生的途经;三是类推适用国际私法途径。统一实体法的途径固然是消区际法律冲突的根本方法,但一般认为。目前已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度时间,四法域较难具备统一实体法的条件,而且这一设想与“国两制”原则相冲突,所以这一设想几乎为所有学者所不取。首先应该严格遵循“一国两制”的政治原则;其次应该充分尊重各法域的实际情况。四法域平等协商签订区际法律协议,是目前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合适的和可行的方式。(2)通过司法途径积极合作开展区际司法协助。一般认为,区际司法协助是指法域之间根据有关协议就诉讼文书的送达、委托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司法问题或者其他与司法关系密切的问题进行互惠合作的活动。开展区际司法协助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实质举措。再次,其他途径,例如,互派学生、互派考律师资格者、互派司法人员等。

  在中国历史上,台湾、香港、澳门一直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是后来,香港和澳门分别为英国和葡萄牙强行占领,台湾则为国民党政府辖制。现在香港和澳门已经回归大陆。虽然,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在不同的环境下产生和发展了相互差异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但总体而言,大的趋势还是趋同的。因此,不论采用何种途径解决相互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在适用具体法律的时候均注意坚持非歧视原则。这样才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更有助于统一。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著作权的保护期是自然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著作权保护期的案例(二)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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