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实施

针对电商设立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很多消费者会误以为是“七日无条件退货”,由于该制度缺乏明确的细则,在实践中出现了商家和消费者对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对“商品完好”的标准界定存在争议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对这种名不副实的现象诟病颇多。那么在实际情况中,七日无理由退货具体是如何实施的呢?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实施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出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商不得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经营者有前述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该办法是对新《消法》的进一步补充,但该办法亦未对商品“完好”进行具体界定,各家电商平台对于商品完整仍有不同的解读。

很显然,监管部门也注意到了上述问题,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第90号令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实施。《暂行办法》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以及广受争议的退货商品“完好”标准都做了详细规定。

1.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除了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原先已有规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验货时对商品的使用超过必要限度致使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将被视为商品不完好。也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此外,对于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生命健康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及有瑕疵的商品,商家应当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消费者一旦对该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此类商品即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2.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在此基础上,《暂行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并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3.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问题

消费者在签收商品的次日起七天内可以向商家申请退货,退货时应保留退货凭证且所退商品应当完好,意即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于允许退货的商品,消费者需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是以物流系统显示的签收日期为准,还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另外快递由门卫或他人代收,或者有些快递是快递员直接挂门把手上或者塞门缝里,对代收或者所谓的“门把手签收”“门缝签收”的收货时间如何确定?我们认为,消费者的收货时间一般应以收货单的签收时间为准,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收货时间与签收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收货时间为准。

退货时除了商品本身及配件外,商家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赠品也应一并退回,若不能退回的,商家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退货所产生的运费如无约定应由消费者承担。

《暂行办法》的出台解决了线上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主要问题,但并非解决了所有问题。如跨境电商平台的“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就是一个非常棘手和困扰电商及消费者的问题,主要原因有:①关于跨境网购中如何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有观点认为,按照属地原则,境内法律只能规制平台方,对境外卖家的规制可参照其属地法律。也有观点认为,应以平台方属地法律为主,只要在境内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境内法律,境外卖家也不例外。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实际操作无法可依。②受制于当前法律和政策规定,平台既无法将退回的商品发回保税仓,也无法直接开展二次销售,主要原因在海关税收制度层面、境外商品进关的行邮税以买家的名义缴纳,平台并未缴税且平台也无法以行邮税的名义纳税,若平台将退回的商品进行销售等同于贩私。如果平台以普通货物的名义补缴关税,进口资质和成本问题暂且不说,跨境电商将瞬间转为一般进口贸易商,其境外直购的优势即不复存在。③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设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直接责任主体在于卖家,但在跨境网购中,卖家位于境外,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境外卖家并不当然受境内法律规制。明确受我国法律约束的仅仅是境内平台,但对于境内平台应承担何种责任,该条文并未予以明确,仅在第四十四条规定平台具有披露卖家信息的义务。因此,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落实上,平台与卖家之间容易相互推脱责任。④价格高昂的商品如皮包、手表等奢侈品,其被买家要求退货时,平台对于商品是否被调包或拆解难以判断,可能导致损失。部分商品如保质期较短的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因在途时间、仓储条件等因素导致过期、品质受损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即使“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平台也难以退还至境外供应商即便供应商同意退回,高昂的国际运费无疑推高了退货成本。

跨境网购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发展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原因来自多方面,如何更好地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亟须更科学的制度设计。跨境网购退货问题的核心在政策层面,针对跨境网购平台目前面临的现实困境,各政策制定部门应主动作为,顺应跨境电商发展大势,适时推出新政,以扶持和服务跨境电商健康规范发展。①随着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发展,无理由退货相关的法律诉讼或仲裁会越来越多,相关的司法判例也会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途径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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