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全国各地居民抵制变电站、垃圾处理站等类似公共基础设施的案例也是不胜枚举。公司宝小编认为,之所以出现基站等电信基础设施无法建设和被逼迁,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逐一分析、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的建议,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格式条款无效性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电信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案例分析,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电话(手机)号码是否属于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归属如何判断的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揭阳某电信运营商信息公开案例分析内容,一起来了解下吧。
传统交易往往要经过“要约一反要约一再反要约……承诺”的循环式交易模式,很多情况下需要经过多轮讨价还价才能最终订立合同。随着十九世纪工业革命的完成,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数量相对以前呈几何级增长。格式条款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缔约方式,还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下面公司宝小编来为大家整理格式条款相关规定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电信运营商属于企业法人,不是行政机关,据此,有一种观点认为电信运营商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没有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但是陆续随着有很多判决都认定电信运营商属于“公共企事业单位”范畴电信运营商是属于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应当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那么电信运营商到底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呢?接下来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格式条款属于合同条款,虽未经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协商达成合意,但格式条款经过了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确认(存在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格式条款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接下来公司宝小编主要来为大家介绍电信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相关案例分析,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近年来,随着网络强国战略的逐步确立,国家对电信普遍服务逐渐重视,“宽带中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信息鸿沟的缩小、农村民生的改善、信息经济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层面战略的落地。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电信普遍服务义务案例分析,一起来了解下吧!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应参照相关条例进行执行,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电信运营商的信息公开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一起来了解下吧!
近年来电信诈骗层出不穷,尤其是2016年触目惊心的“徐玉玉案”引起广泛关注,2016年山东省临沂高考考生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随后被电话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后续有出现一模一样的事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电信诈骗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案例分析,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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