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话(手机)号码性质及权利归属(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电话(手机)号码是否属于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归属如何判断的具体内容。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话(手机)号码性质及权利归属(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第三条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的规定:“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二)移动通信网码号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人码等……”

根据《物权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述分析,我们同意第三种司法判决认定意见,电话(手机)号码实质只是用户有偿获得网络通信服务的一个基础性条件所附带的技术参数,但由于电话(手机)号码属于稀缺性的电信资源,具备相应的使用和交易价值,国家规定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行政许可且支付相应费用后取得电话(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我们认为电信运营商通过支付费用获得的电话(手机)号码使用权是一种租赁性质的债权,而运营商再将号码分配给用户使用实质是一种类似转租的权利转让行为、用户获得的是一种租赁性质的债权。

有一种观点认为,电信号码属于物权法上的权利,电信号码成为物权客体需要法律特别规定,而《电信条例》及《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只是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不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法律,无权规定电话(手机)号码成为物权的客体。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我们认为电话(手机)号码资源是类似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无体物《物权法》明确规定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需有法律规定,但未规定无体物成为物权客体需要法律特别规定,如电力、天然气等无体物自然就是物权的客体,电话(手机)号码资源是物权(所有权)的客体符合《物权法》规定。

(2)即便认为电话(手机)号码成为物权客体需要法律规定,《电信条例》和《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电话(手机)号码资源归国家所有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的。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诸如国家主权,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电信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码号资源所有权的归属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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